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2項中關於「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主文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原判決第3頁第7列之相當租金損害計算額所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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