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