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聲字第2號原告光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聖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聖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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