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55號原告 葉翠燕 被告 許金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