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均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均為一人,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因子重度殘障,合法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較為粗心,竟未經許可而與乙○○互相基於聘僱對方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起,由甲○○○聘僱乙○○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合法申請聘僱之泰國籍勞工WATCHAREETERMJAI在桃園縣○○鄉○○村○○路○○○巷○○號住處照顧其重度殘障之兒子,每月由其給付WATCHAREETERMJAI薪資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乙○○則聘僱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合法申請聘僱之泰國籍勞THIDAPORNSUKSABAI在新竹縣關西鎮南新里五鄰燥坑六一之一號住處從事監護工之工作,每月由其給付THIDAPORNSUKSABAI薪資一萬五千元。迄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為警在新竹縣關西鎮南新里五鄰燥坑六一之一號查獲而得知上情。
二、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甲○○○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薪資由被告乙○○支付,被告 陳秋 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薪資則由被告甲○○○支付乙節,業據被告二人於警訊時供明,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罪,聲請人認屬留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段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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