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六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鳳山
張珠美 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內之「桃園縣○○鄉○○村○○街四之一號」,惟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二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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