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紹潘 訴訟代理人 邱美玲 送達代收人邱美玲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元,並預繳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