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謝誠中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謝誠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曾至強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謝誠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