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六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辛○○甲○○被告己○○
庚○○丁○○法定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明是否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為補充聲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源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