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劉煌基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