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
鄭建國 律師被告丙○○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法官宋松璟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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