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雙慶具保人陳明照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明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雙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經發佈通緝到案後,經依檢察官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八萬元,由陳明照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更
(一)字第一一一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業告確定。茲以該被告逃匿,經檢察官聲請合法,自應將原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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