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東周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六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被告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