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鍾華法官李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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