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張淑燕
李類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七號、第一九五六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