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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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悉予引用(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五三號案中坦承犯行,有該案卷宗及判決正本在卷可參。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