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廣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正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1280號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6,000,00
0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因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6年4月23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罰款,由本院96年度建字第48號給付罰款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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