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沈志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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