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易成 即 洪福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姿 今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622元,應徵裁
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