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訴字第一О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朝煥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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