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訴字第一О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朝煥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