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71號

原告 商伯億

被告 楊喻睿 (原名 楊欣芸楊詠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766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97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