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3,5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