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被 告 張詠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詠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84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