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興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長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9,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註:本院書記官列印寄送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所載有效期限,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