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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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74號原告甲○○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2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