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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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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