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傅承國
上列聲請人與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又當
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
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未於訴狀上記載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簽名或蓋章,本
院於101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
年10月17日送達,由聲請人之父親 傅象茂 收受,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