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539號
原   告  陳張菊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荊敬存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貳
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貳萬伍仟叁
佰伍拾肆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500元x12
  月÷10%=2,4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分:82,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2,542,000元(2,460,000元+82,000元=
  2,542,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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