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344號
原   告 桌遊列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少濂
法定代理人  林琮軒
被   告 高於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協同製作原告公司新網頁之伊特諾整合行銷傳播公司
之製作人員到庭作證。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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