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664號
原 告 蔡萬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已繳納之
500元,尚需補繳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