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0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趙澤維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聲請人甲○○之父親,聲請人出生後即由聲請人母親 李婉瑜 帶回娘家照顧,平日白天由李婉瑜聘請保母照顧,待李婉瑜下班後便接續照顧,週末李婉瑜會攜聲請人返回相對人住處同住。嗣因相對人外遇,李婉瑜遂於95年10月25日與相對人離婚,離婚後李婉瑜便攜聲請人長住娘家迄今,其等離婚時聲請人年僅1歲2個月,相對人迄今近17年未曾探視、陪伴聲請人,亦未盡任何扶養義務及支付扶養費用。相對人在聲請人之重要成長時期缺席,無異對當時未成年之聲請人極大的衝擊及身心發展極大的負面影響,應認相對人未盡其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倘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相對人之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我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但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並非可採,當時離婚協議是李婉瑜所訂,該協議對李婉瑜較有利,由於我法律知識不足,本以為該離婚協議內容對子女較有利,所以我未改動協議內容,我以為我將房產過戶給李婉瑜是包含對於子女的扶養費用,另就探視部分,我是沒有辦法進行的,但我還是同意免除聲請人對我的扶養義務。我無法預測未來扶養義務何時發生,也許我可以定期和聲請人說我的身體狀況,讓聲請人能夠來得及聲請免除。我目前在大陸地區上班,已持續10年,年薪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勞健保都有正常繳納,工作年資已達30年,除非有重大疾病或發生意外,否則理論上我可以獨立生活,我名下無負債亦無不動產,我還另有兩子尚未成年等語。
三、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亦有明文。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以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又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
四、本院之判斷: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相對人與聲請人母親李婉瑜於95年10月25日離婚(當時聲請人為1歲)等情,有其等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及離婚協議書在卷為憑。再查相對人於00年00月00日生,現年51歲,自陳現於大陸地區任職,年薪逾100萬元,勞健保都正常繳納,工作年資已達30年,名下無負債也無不動產等語,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惟經本院職權查閱相對人近3年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於109至111年度分別有所得1,244,273元、1,026,280元、1,137,007元,名下有投資2筆,財產總額為20元等情,又經新北市社會局函覆表示相對人無申領相關社會救助,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函覆表示相對人無領取相關保險給付或福利補助等情,有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北市社會局112年10月11日函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0月13日函文附卷可佐,可認相對人有工作能力賺取薪資以維持自己生活,難認處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狀態。聲請人既未證明相對人現確屬應受扶養權利之人,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無從發生,依法即非負扶養義務之人,而無扶養義務可資免除或減輕。是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雖稱因實務上認免除扶養義務係向後發生,如待扶養義務發生才能聲請,會有無法救濟之時間差等節,然扶養權利義務係基於身分關係所生,本不能預先免除,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至於聲請人聲請傳喚其母李婉瑜欲證明相對人有未盡扶養義務等情,惟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既未發生,則無庸就此部分事實加以調查,故認無傳喚必要。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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