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陳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陳勁宏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2月11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予相對人陳勁宏,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9.83%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三、嗣相對人陳勁宏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11月17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陳勁宏,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9.83%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四、嗣相對人陳勁宏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7月11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陳勁宏,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12.01%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五、詎相對人陳勁宏分別自112年11月11日、112年11月17日、112年11月1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777,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契約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04349元陳勁宏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年息9.83%001404349元陳勁宏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年息11.796%001404349元陳勁宏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83%002179061元陳勁宏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6日止年息9.83%002179061元陳勁宏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6日止年息11.796%002179061元陳勁宏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83%003193872元陳勁宏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年息12.01%003193872元陳勁宏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年息14.412%003193872元陳勁宏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