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73號聲請人A01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固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同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甲○○已於105年9月22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養父甲○○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甲○○於105年9月22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甲○○是我的叔叔,其生前未婚、無子女,因祖父希望我能過繼給養父甲○○,才辦理收養,那時我大概念國二。收養後,我還是在本家生活,但養父甲○○在經濟上有資助我,像是教育費及扶養費。養父甲○○的後事是我辦理,喪葬費則是我的生父母先墊付,其後再由養父甲○○之遺產來支付。基於特留分的關係,我有繼承養父甲○○之遺產,換算價值大約為新臺幣(下同)39,923,943元。生父乙○○、生母丙○○、本家兄姊丁○○、戊○○均同意我回歸本家。現生父乙○○身體狀況越來越不好,有就醫上的需求,而本家兄姊沒有辦法照顧,希望能讓我回歸本家,由我來照顧生父乙○○晚年生活,故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另聲請人生父乙○○到庭陳述略以:當初養父甲○○會來收養聲請人,就是為了解決子嗣及遺產繼承的問題,而我的身體狀況已經很嚴重,既然聲請人有心要回本家照顧我,希望能夠准予聲請人終止收養之聲請,有本院113年1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此外,聲請人生父乙○○、生母丙○○、本家兄姊丁○○、戊○○均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歸本家,有陳報狀四紙在卷可稽。
四、惟查,本件終止收養雖已得聲請人生父乙○○、生母丙○○、本家兄姊丁○○、戊○○之同意,然養父甲○○當初收養聲請人,主要就是為了完成父母遺願、解決子嗣及遺產繼承的問題,聲請人既以繼承人身分繼承養父甲○○之遺產,且換算價值大約為39,923,943元,而聲請人被收養時,年近14歲,已有一般智識能力理解收養意涵及緣由,聲請人既同意被收養,將來即有承擔照顧養父甲○○之責,並接受財產,現又聲請終止其與養父甲○○間之收養關係,違背養父甲○○生前收養意願,對養父甲○○難謂無顯失公平。此外,聲請人以照顧生父乙○○為由聲請本件終止收養,當肯認其孝順之心意,惟如欲照顧生父乙○○,亦非終止收養關係始得為之,而生父乙○○另有成年子女丁○○、戊○○,雖有各種因素不克待在生父乙○○身邊,但仍可奉養照顧生父乙○○,且生父乙○○尚有配偶丙○○,並不因本件未終止收養,致生父乙○○生活有陷於困頓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以照顧生父乙○○,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卻對養父甲○○顯失公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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