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證物原本及交易明細表到院,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