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1號
原告 龔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俊傑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另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地點、完整之事實經過等)、借款合意(或債權讓與證明)及交付借款證明,逾期不繳、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