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5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於民國93年10月8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華都會信息數位│90ND00000000│1│1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同上│9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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