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2年度易字第189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5萬元。其陳述略稱:被告以機票投資為由詐騙原告525萬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規定,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