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2號債權人 林文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春生吳玉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址。
㈢自民國105年4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