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告 蘇詠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煥君 、 林淑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