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柳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與原本不符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扣案之四色牌拾壹副及抽頭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之記載,更正為「扣案之四色牌拾壹副及抽頭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內「扣案之四色牌拾壹副及抽頭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之記載,係「扣案之四色牌拾壹副及抽頭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之誤寫,而有與原本不符之處,惟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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