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 饒秀蓮 即日發電器行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旻玲┌───────────────────────────────────────────────────┐│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5,040元│HD0000000│102年5月30日│││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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