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李建憲 被告 郭勝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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