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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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林鄭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叁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逾期手續費壹萬捌仟陸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捌萬
叁仟貳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