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林立偉 被告 張宇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