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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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誠正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非指聲請人於民國99年間與各金融機構成立之個別協商),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於前揭「協商成立當時」及「毀諾不履行協商協議時」之每月收入(含薪資及其他所得收入),並提出類如薪資單或在職證明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及父親之99、98年度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分攤上開扶養費用?其分攤之金額為何?若無分攤上開費用,其原因為何?
五、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之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有無分攤上開扶養費用?渠等分攤之金額為何?若無分攤上開費用,其原因為何?
六、陳明「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債權人「 彭淑媛 」部分借款債務之清償情形及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
八、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人之最高金額為何,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谷貞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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