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雄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文正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28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94,600元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58頁至第162頁),是本件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548,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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