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鴻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翔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張威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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