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0號上訴人 屈竹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敬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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