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 官明祖斌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