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附表:E┌──────────────────────────────────────────────────────┐│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邱順坤 │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玖拾貳萬柒仟玖佰│CA00九七三九│││││社頭份分社││零玖元│七││├─┼─────────┼─────────┼───────────┼────────┼────────┼──┤│2│ 許雪玲第一商業銀行頭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壹萬肆仟貳佰伍拾│TB六七六八九二│││││分行││玖元│0││└─┴─────────┴─────────┴───────────┴────────┴────────┴──┘

更多裁判書